失信被执行人 |
谭平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21********11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703民初4484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74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3609435】。、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告陈柏次双方所签订的《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于2017年7月7日解除;二、被告陈柏次、谭平喜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6259074432192508号信用卡欠款本金44053.16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包括截止2017年1月6日的利息1051.86元及从2017年1月7日起以实际欠款数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滞纳金714.50元;三、被告陈汉盛对被告陈柏次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陈柏次、谭平喜、陈汉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7元,保全费483元,公告费260元,合共17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负担100元,被告陈柏次、谭平喜、陈汉盛共同负担1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31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