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万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5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22民初525号 |
案号 |
(2020)冀1122执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邑晨飞机械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并以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李希军对以上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无限责任。二、被告河北万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郭向东、郭向阳、刘占补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38元,由武邑晨飞机械制造厂负担,李希军承担无限责任,河北万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郭向东、郭向阳、刘占补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向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826665886565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州市城市新区泰山东路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