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慧泽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9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258号 |
案号 |
(2016)粤0604执2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惠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7886153.84元及利息(至2015年10月28日的利息、复利合计为387320.95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11.7%计算);二、被告广州佳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惠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惠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慧泽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林乃欣、林忠、林广东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对被告佛山市惠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现有机顶盒、通信产品、计算机及配件等全部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对被告林乃欣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206房在最高额本金8323400元及产生的相应利息、罚息等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98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837元,由被告佛山市惠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佳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惠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惠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慧泽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林乃欣、林忠、林广东共同负担134337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负担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5-20 |
发布时间 |
2016-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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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广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32956710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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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8号广州百脑汇市场第1层编号为GZA1B27柜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