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羊狮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35H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02民初4711号 |
案号 |
(2018)赣0102执5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秀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深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8万元及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月2%自2017年8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计)。二、被告庞文清、江西羊狮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秀云的上项债务向原告江西深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庞文清、江西羊狮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秀云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西深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李秀云、庞文清、江西羊狮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800元,原告江西深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11-21 |
发布时间 |
2019-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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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庞文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5MA35HN4N6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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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000号南昌万达中心B2写字楼-1017室(第10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