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宏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22民初1073号 |
案号 |
(2017)皖0822执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宏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冯立新支付下欠货款33080元;二、被告江西宏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冯立新迟延给付货款3308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冯立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冯立新负担26元,被告江西宏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6-05 |
发布时间 |
2018-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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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汪细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28168853881X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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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乐平市工业园金山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