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钱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01********1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402民初8972号 |
案号 |
(2019)豫1402执9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素真在继承单衍河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李秀莲借款本金19.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8月1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商丘市宏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钱峰就本案借款本金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秀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 元,由被告张素真、商丘市宏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钱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时间 |
2019-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