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101********87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渝0113民初7430号 |
案号 |
(2020)渝0113执15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向辉、李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借款本金358059.16元及截至2018年6月12日的期内利息、罚息及复利(期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0%计算;罚息和复利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0%加收30%计算); 二、被告向辉、李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借款宣布到期后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358059.16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罚息为基数,均从2018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0%加收30%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向辉、李晓明未能按时履行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对被告向辉、李晓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农街49号附68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