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锦之澄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45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1民初13526号 |
案号 |
(2018)苏0281执7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锦之澄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归还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7408502.24元及违约金(以120699.33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9日起、以250416.15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起、以244521.07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9日起、以223913.26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8日起、以112606.08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9日起、以99666.87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8日起、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以211194.9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以145484.58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日0.25‰计算)。二、江苏锦之澄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赔偿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5000元。三、对江苏锦之澄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江苏锦之澄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供电设施、中板轧机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对江苏锦之澄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杨兆顺、乐解眉分别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合计69620元(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锦之澄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杨兆顺、乐解眉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24 |
发布时间 |
2018-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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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乐解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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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区振阳路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