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永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4********1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30刑初23号 |
案号 |
(2020)冀0130执6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永刚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1年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永刚退赔无极县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2633004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