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锦之澄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45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2民初811号 |
案号 |
(2016)苏0202执1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锦之澄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招商银行返还借款本金39927737.43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086330.28元,逾期罚息(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927737.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86330.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及招商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8万元。二、对锦之澄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招商银行有权以锦之澄公司提供抵押的编号为苏B1-0-[2014]第033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与锦之澄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对锦之澄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杨兆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9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910元,由锦之澄公司、杨兆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7-05 |
发布时间 |
2017-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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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乐解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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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区振阳路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