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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铁基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12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民初10573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10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汉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969715.32元并支付逾期罚息(以7999931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以7957431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以7939431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以7939430.82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以3969715.32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0.08%计算,并扣除已归还的1132233.41元)。二、江苏汉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33291元。三、江苏铁基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谈轶亚、李奕青对江苏汉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80元减半收取21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740元,由汉华公司、铁基公司、谈轶亚、李奕青负担。该款已由交通银行垫付,由汉华公司、铁基公司、谈轶亚、李奕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交通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2-22
发布时间
2018-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勤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27812955849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宜兴市宜城街道沧浦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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