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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水丰商道经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00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民初1184号
案号
(2020)辽01执15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富象油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80,000,000元;二、被告富象油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80,000,000元的利息(截止2019年11月6日,利息、罚息、复利5,682,868.71元;从2019年11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sy12101201800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三、被告北京水丰商道经贸有限公司、北京亚联基业石化有限公司、朴晶明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范围内,在sy12(高保)2017000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sy12(高保)2017000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sy12(个人高保)20170005号《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北京水丰商道经贸有限公司、北京亚联基业石化有限公司、朴晶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富象油气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0,21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富象油气有限公司、北京水丰商道经贸有限公司、北京亚联基业石化有限公司、朴晶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齐招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7400880361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28号楼(樱花集中办公区1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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