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6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12民初2775号 |
案号 |
(2020)湘0112执恢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李巧燕购房款218 045元及违约金436.09元;二、被告周国其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巧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095元,由被告长沙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国其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谭月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22765601043T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望城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东马社区废旧物资交易大市场A8栋201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