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虾米亿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9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5民初33号 |
案号 |
(2017)苏0505执26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曾智杰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8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陈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智杰律师费1万元。三、被告江苏虾米亿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700142896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76元,由被告陈玲玲、江苏虾米亿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9-22 |
发布时间 |
2017-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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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玲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330940505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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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会北路28-12(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