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5********34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3民初1667号 |
案号 |
(2020)冀0403执19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方丽、王江波共同偿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本金33263.59元、利息10918.54元、违约金1147.70元及手续费1953.57元,共计47283.40元(以借款本金33263.59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8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王桂花、郑志星、邯郸市竹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对方丽所有的冀d24t66号小型普通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方丽、王江波、王桂花、郑志星、邯郸市竹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