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33********0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632民初1212号 |
案号 |
(2020)冀0632执6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转取的982万共管资金转回共管账户。被告田志强在分得的382万元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被告安新县奥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驳回原告保定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599元,原告保定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881元,被告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新县奥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田志强负担7371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