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科迪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8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6626号 |
案号 |
(2020)豫1702执54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河南省科迪面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康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63567.3元及利息(以63567.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康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省科迪面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清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000767800433H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商丘市虞城县科迪食品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