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月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1********71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823民初780号 |
案号 |
(2019)粤1823执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珠海市拱北中鸿澳世信息咨询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向国洪627000元咨询服务费,并支付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627000元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桂红对上述627000元咨询服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23 |
发布时间 |
2019-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