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晟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7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04民初279号 |
案号 |
(2020)桂0304执1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晟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 319 180.57元、罚息人民币1 338 394.46元、复利人民币122 438.37元,合计人民币5 780 013.4元(以上的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9月9日,其后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桂林晟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78 600元;三、被告桂林景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肖先成、叶妙琴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桂林景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肖先成、叶妙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桂林晟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3 5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晟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桂林景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肖先成、叶妙琴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肖先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26669703808E |
登记机关 |
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福县苏桥新区福龙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