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燕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6********7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26民初2589号 |
案号 |
(2020)皖0826执19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洪燕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098.07元并自2020年5月23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125%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4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计539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09元,由被告洪燕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