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满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9********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23民初339号 |
案号 |
(2020)苏1023执3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定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玉忠、王春梅借款本金4528176元及利息210225元和逾期利息(其中以3528176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4年11月1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4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5年10月3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5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5年12月29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原告赵玉忠、王春梅对被告扬州尚程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尚程国际家居广场-d8(房屋所有权证号2014001043)的房地产在拍卖、或拆价变卖的价款中享有3528176元借款及利息的优先受偿权。三、原告赵玉忠、王春梅对被告林苏南、周满云以自己所有的坐落于尚程国际家居广场a-3#101、102、103、105、122、123、126、127、128(房屋所有权证号2014009049)的房地产在拍卖、或拆价变卖的价款中享有100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赵玉忠、王春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案件受理费87980元,由原告赵玉忠、王春梅承担51861元,被告周定寿承担36119元(此款己由原告赵玉忠、王春梅代为垫付,由被告周定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玉忠、王春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98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