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3********02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902民初4616号 |
案号 |
(2020)粤0902执17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751201601479】。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公开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粤0902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敏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借款本金103578.82元及利息4617.55元、罚息1033.76元,复利153.73元共109383.8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8月6日,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计;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计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488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蔡敏负担。限被告蔡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相应金额到指定账户(具体金额、账户名称及账号详见本院另行送达的缴费通知书)。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88元,予以退还。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