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盛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商初字第0121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1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盛发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杰出公司给付利润1571624.69元;二、驳回杰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170元、审计费29433.96元,共计137603.96元(该款已由杰出公司预交),由杰出公司承担122581元,盛发公司承担15023元(该款由盛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杰出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15 |
发布时间 |
2017-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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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66963622X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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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兴市万石镇黄土寺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