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324********0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324民初889号 |
案号 |
(2020)云0324执9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贵明、方琼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云南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2月16日的利息31159.98元,以及自2019年2月1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犯罚息利率14.0288%计算,支付未偿还本金繁荣罚息和未按时支付利息的复利;被告方华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方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贵明、方琼追偿。案件受理费6267元,由被告陈贵明、方华、方琼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