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青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7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204民初1081号 |
案号 |
(2018)豫0204执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青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吕玲生保证金55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退还保证金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青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吕玲生代收营业款6576.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93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31 |
发布时间 |
2018-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利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00563728804R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鼓楼分局 |
注册地址 |
开封市鼓楼新天地山货店步行商业街15号楼单3层自南向北A面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