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4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14925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38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德元、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施学良借款本金25928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92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2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黄德元、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施学良支付律师费1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7账号:6228400407014096766)。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36元,由被告黄德元、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苏州华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施学良。原告施学良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红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72492308E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吴江市同里镇同兴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