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凡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5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10民初1591号 |
案号 |
(2020)黑0110执8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凡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苏桂芬179 000元;二、被告黑龙江凡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苏桂芬上述款项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14.5元(原告苏桂芬已预交4629),由被告黑龙江凡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成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725055025W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5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