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燕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2********5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7民初2356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震江、邓燕雁共同偿还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从2013年6月7日起计至本案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356114.54元作相应扣减);二、在抵押权实现时,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登记在被告黄震江名下位于横县陶圩镇城中南街29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横国用(2006)第00004510号,房产证号:横房权证字第201300233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8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被告黄震江、邓燕雁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