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施健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04********16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7民初3368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富旺返还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48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8日起按编号为104502160711470的《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70%计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53517.96元予以扣除);二、被告施健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施健爱名下位于横县横州镇环城东路40-3号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横国用(2005)第0000238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横房权证字第201400824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之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5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6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27600元,由被告何富旺、施健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