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2********6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2民初8436号 |
案号 |
(2020)皖0102执48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锋支付原告安徽嘉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费332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其中28000元自2018年1月31日起,5200元自2019年7月5日起,均至款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安徽嘉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金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90元,由被告金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