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9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02民初6290号 |
案号 |
(2017)苏0602执3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振兴、仲敏、南通盛宏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412593.2元。二、被告李振兴、仲敏、南通盛宏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截至2017年4月6日的逾期利息4168.37元、逾期罚息65889.6元及自2017年4月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2.9%计算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左军、康国萍、陈学太、刘红梅、康成华、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海安县卅伍抽纱服饰有限公司、南通威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各被告有权向被告李振兴、仲敏、南通盛宏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3元、保全费29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1993元,由被告李振兴、仲敏、南通盛宏重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左军、康国萍、陈学太、刘红梅、康成华、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海安县卅伍抽纱服饰有限公司、南通威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83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1-13 |
发布时间 |
2018-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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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左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789906386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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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安县李堡镇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