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05********2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2民初6346号 |
案号 |
(2020)冀0102执4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宋雷、潘薇、石家庄丹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3107800.78元、拖欠利息75981.87元、拖欠罚息287081.01元(自2019年11月14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张立强、程素然、郝瑞宅、康京广、石家庄亚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宋雷、潘薇、石家庄丹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85元,由被告宋雷、潘薇、张立强、程素然、郝瑞宅、康京广、石家庄丹馨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亚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