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文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24********1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22民初555号 |
案号 |
(2020)冀1122执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书锋、被告王文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8000元;并以98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月利率9.7875‰支付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的利息;按罚息月利率14.68125‰支付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二、被告孙振安、郭兰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孙书锋上述借款本息以及罚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元,由被告孙书锋、王文玉、孙振安、郭兰柱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