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24********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2民初811号 |
案号 |
(2020)冀1122执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志勇于2020年7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彭志江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按年利率5%支付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的利息500,000元。二、被告韩万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8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4,780元,由被告韩志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