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84民初4958号 |
案号 |
(2020)冀0684执1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振堂、张秀英、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杨涛借款本息6023321元及后续利息(以40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22元,由原告杨涛承担840元,被告张振堂、张秀英、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帆承担269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孟子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846014907389 |
登记机关 |
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高碑店市世纪东路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