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9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21民初4838号 |
案号 |
(2017)苏0621执7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北辰公司与被告一机公司一致同意解除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工矿产品定购合同》。二、原告北辰公司退还被告一机公司机械剪板机一台,由被告一机公司负责拉运并承担运费,原告北辰公司给予配合;被告一机公司返还原告北辰公司货款40000元,于2016年11月22日前履行。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北辰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03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左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789906386J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海安县李堡镇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