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7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82民初4644号 |
案号 |
(2020)苏0982执1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陆秀英、王季东11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6额内赔偿原告陆秀英、王季东96466.30元,合计208466.30元。三、被告魏国赔偿原告陆秀英、王季东289398.90元。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陆秀英、王季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5元,由被告周涛负担2302元,由被告魏国负担6101元,由原告陆秀英、王季东承担23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