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2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4民初1108号 |
案号 |
(2020)苏0214执20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进、常风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詹刚归还借款本金113200元及利息(其中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以49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詹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此款已由詹刚预交),由詹刚负担1587元,常进、常风坤负担1118元(詹刚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18元由常进、常风坤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常进、常风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5付给詹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