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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2********55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2刑初206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22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徐爱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14—被告人丁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周建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陈贵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7日起至2022年10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黄安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丁飞、徐爱兵、周建峰、陈贵红分别所退人民币六万元,共计二十四万元(均暂存于如皋市公安局),发还被害单位江苏汤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人黄安明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暂存于如皋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黄安明酷丰手机1部,扣押被告人陈贵红苹果手机1部,扣押被告人丁飞三星s8手机1部,扣押被告人周建峰苹果8手机1部,扣押被告人徐爱兵华为手机1部(均暂存于如皋市公安局),发还相关被告人。如皋市公安局扣押严伟三星手机1部(暂存于如皋市公安局),由该局依法处—15—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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