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02********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102民初6105号 |
案号 |
(2020)鲁1102执36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淑锋借款本金25 000元;二、被告刘芳随本金支付原告焦淑锋利息(以25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原告焦淑锋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焦淑锋负担92元,由被告刘芳、刘祥忠负担45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