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春市前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1********46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0602民初803号 |
案号 |
(2020)吉0602执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长春市前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6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期间的设备租金155,323元,并按月租金22,189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装载机实际返还之日止期间的设备使用费。曹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四、长春市前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交付的保证金20,000元,不予退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返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559元,减半收取2,779.50元,由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94.50元,由长春市前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曹伟负担2,5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5MA15714693 |
登记机关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
注册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三道镇源发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