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坤风纺织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58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13民初429号 |
案号 |
(2017)苏0213执16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市艾思欧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1月27日期内利息为74822.22元;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8%上浮50%计收罚息,以期内利息74822.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8%上浮50%计收复利)。二、宜兴市艾思欧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6786123.54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宜兴市双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宜兴市艾思欧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本金余额为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宜兴市双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宜兴市艾思欧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四、江苏坤风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宜兴市艾思欧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本金余额为7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江苏坤风纺织品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宜兴市艾思欧建材有限公司追偿。五、盛建清、陈杏娟对宜兴市艾思欧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本金余额为17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盛建清、陈杏娟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宜兴市艾思欧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3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37380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已预交),由宜兴市艾思欧建材有限公司、宜兴市双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坤风纺织品有限公司、盛建清、陈杏娟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10 |
发布时间 |
2017-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成国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755893345G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化学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