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海城市盛海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5民初26811号 |
案号 |
(2018)沪0115执9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城市盛海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品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融资本金549,134.71元; 二、被告海城市盛海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品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49,134.71元为基数,按9.72%计算); 三、被告赵兴海对第一、第二项判决中被告海城市盛海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赵兴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城市盛海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3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10,133元,由被告海城市盛海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赵兴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8-05-09 |
发布时间 |
2018-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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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兴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381765418249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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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城市南台镇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