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29********2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1708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4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韩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玲借款本金45459元及其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元,由被告韩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