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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429********2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1708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4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韩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玲借款本金45459元及其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元,由被告韩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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