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景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9********2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81民初2732号 |
案号 |
(2020)赣0981执1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宜春市航宇热处理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借款本金2,890,200元及利息1,956,665.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3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算至结清之日止),合计4,846,865.4元,限被告宜春市航宇热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耿航、樊平、宜春长城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何闽清、王景君、江西中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饶尉芬、彭家平、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宜春市航宇热处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宜春市航宇热处理有限公司、耿航、樊平、宜春长城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何闽清、王景君、江西中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饶尉芬、彭家平、江西省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