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4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102民初146号 |
案号 |
(2017)皖1102执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0.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金如江、郑如香、赵士明、刘秀丽对被告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如江、郑如香、赵士明、刘秀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80元,由被告安徽省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1-09 |
发布时间 |
2018-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士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817049711711 |
登记机关 |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秦香北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