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0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23民初868号 |
案号 |
(2020)赣0123执7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袁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2180.88元及应收利息、应收费用(应收利息、应收费用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二、被告袁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被告袁龙负担,并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