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胜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9********5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9民初1077号 |
案号 |
(2020)赣0829执1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彭胜德、罗春凤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594791.71元,并支付利息10825.78元,合计605627.49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4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实际归还日止);三、原告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对被告彭胜德、罗春凤所有的位于安福县横龙镇香溪小镇排屋1001室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款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安福县振耀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安福县振耀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胜德、罗春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6元,由被告彭胜德、罗春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