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市希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355****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桂0304执1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平、张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74350.03元及支付截至2016年6月15日之前的逾期利息84156.97元、复利1609.3元,并支付2016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复利(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从2016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陈小平、张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5803元;三、被告陈湘衡、倪阳春、桂林市希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判决一、二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湘衡、倪阳春、桂林市希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小平、张群追偿。案件受理费2964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邮寄费31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湘衡、倪阳春、桂林市希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小平、张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7-08-10 |
发布时间 |
2017-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倪阳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006953556326 |
登记机关 |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桂林市依仁路7号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