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302民初813号 |
案号 |
(2020)赣0302执1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胡安萍、杨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冬生债权款19479556.04元的利息计1794787.59元(从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共计708天,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98元,由被告萍乡市荣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胡安萍、杨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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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安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0578773616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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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跃进北路汇蓝国际17层 |






